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发布《北京市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导则提出,宿舍型租赁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且应设置管理室、会客厅和智能快件箱。导则同时倡导应用智能化技术,但要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特点,推广使用智能化适老产品。
《导则》明确了租赁住房定义及建筑类型,所指租赁住房是指在约定期限内由企业整体运营并实施集中管理,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主要分为住宅型租赁住房、宿舍型租赁住房、公寓型租赁住房三种建筑类型。其中住宅型租赁住房是指供家庭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宿舍型租赁住房是有集中管理且供企业单身职工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公寓型租赁住房是有集中管理运营且供本市各类人才租赁的,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
《导则》提出,租赁住房居住区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外立面设计风格应与周边建筑协调。建筑单体可通过立面造型和建筑色彩等手段增强居住区环境的丰富性和识别性,形成错落有致、尺度宜人的城市景观。不同类型租赁住房不宜混合设计在同一建筑单体中。宿舍型租赁住房和公寓型租赁住房两类建筑原则上应单独成栋设计,当因实际需求出现混合时,不同类型的租赁住房应严格分区并满足各自规范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在户型结构上,要尊重市场需求。原则上,住宅型租赁住房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宿舍型租赁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公寓型租赁住房原则上由1到2人居住,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所有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
针对共享经济年轻人群中的流行,《导则》提出践行“小居大家”理念,遵循集约共享、经济有效、安全适用的原则,对宿舍型租赁住房和公寓型租赁住房的公共区域及辅助用房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管理室、会客厅(空间)、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公共厨房、公共洗衣房、公共活动室(空间)、智能快件箱等。
同时,导则在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和综合管理服务等配套设施方面,也分别给出了具体指标,参考《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和现行政策性文件,结合租赁住房分类、周边地区设施实际和不同租住人群需求,并兼顾全生命周期内的适应性,明确了租赁住房公共服务设施、机动车停车、非机动车停车等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