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要回购房出资款 南昌一位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
大江网 李琳、胡星星、杜宇蔚 · 2021-09-24 09:14
记者从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母子双方因购房出资款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母亲的诉讼请求。
母亲因儿子未归还给予他的购房款而诉至法院
原告徐某与被告付某系母子关系。2012年,母亲徐某得知付某拟将其名下位于南昌市东湖区的某房屋出售后购置新房,其基于母子情谊遂出售其名下位于西湖区的房屋,并将所得款项转至付某账户用于其购房。付某也同意将位于东湖区的房屋给母亲徐某居住并给予照顾。2020年10月,徐某以儿子付某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归还借款本金3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徐某与被告付某系母子关系,原告主张出借款项给被告购房,现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对收到原告的款项并无异议,但认为并非借款,而系其母亲自愿给予的。因为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于是依法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解析:原告徐某未能提供确切证据证实双方达成借贷合意
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一是借贷双方必须有借贷合意;二是有交付借款的事实。本案系近亲属之间的经济纠纷,原告主张本案案涉款项系借款,其应当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其提供转款凭证后,还应承担案涉转款性质为借款的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双方当事人达成借贷合意,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官说法:父母子女双方最好通过书面形式对借贷予以确定
父母基于对子女的关爱,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资助购房的情况很常见,有些属于赠与的意愿,有些属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保障各方权益,各方将其真实意思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定更为适宜。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风财讯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请读者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我来说两句
0人参与 0评论
登录 后参与讨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