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将房产卖给他人后下落不明,老婆却称完全不知情。后来这对夫妻离婚,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买房人贺女士为此将这对曾经的夫妻黄先生和杨女士告上法院。龙岗法院一审判决购房协议无效,黄先生返还购房款54.3万元及有线电视接入费550元,但杨女士无需担责。贺女士不服上诉,昨天,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原告贺女士起诉称,她与被告黄先生于2007年8月签署协议,约定黄先生将其所有位于龙岗葵涌的一栋4层的房屋转让给原告,价格为54.3万元。合同签订后,贺女士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黄先生开具收款收据,并将房屋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交给贺女士。
贺女士接收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近20万元装修费,水电安装28000元,排污设施6300元,变电房、电表6393元、有线电视接入费550元。后由于两被告离婚纠纷,龙岗法院对该房产强制执行并交给杨女士使用。
贺女士购房时,黄先生一直称其早已离婚,并在协议中明确写明,因产权问题引起纠纷,一切责任由黄先生承担,与贺女士无关。据此,贺女士请求法院判决购房协议无效,黄先生返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装修费等各项支出,同时要求杨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一审时,黄先生没有到庭应诉,实际使用该房屋的杨女士参加了庭审。
杨女士称,原告贺女士诉称与其前夫黄先生进行了房产交易涉嫌恶意串通,虚构交易,侵犯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即使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是真实的,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也应由黄先生返还债务,而不应算作是黄先生与杨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杨女士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龙岗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贺女士与被告黄先生协议所涉及的房产是黄先生与杨女士婚姻期间共同建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由于该房产非商品房,不可买卖,双方的购房协议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故被告黄先生应返还购房款给原告贺女士。至于利息请求,由于原告在签协议时应当知道涉案房产为不可买卖房产,故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因此要求利息的请求法院不支持。
对于原告提出的装修房屋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法院认为,原告提供发票的有线电视接入费,法院予以认定。对于装修等其他费用,因原告未提供相关发票。
同时,原告知道涉案房屋属于不可买卖,仍对其进行重大装修,自身存在过错,所以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