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等房子估价后平分 结果等来婚姻法新解释
其它 2011-09-12 10:55
今年33岁的张勇(化名)与30岁蔡铭(化名)来自温州市瓯海泽雅镇,2003年结婚,有一个女儿。
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后诉至瓯海法院。
蔡铭要求法院确认瓯海区的一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分一半。而张勇认为房子是两人婚后,用自己父母分家产时所分得的钱购买的,房产证上只写了自己的名字,应属于自己。
审理此案的章法官说,由于张勇父母并没有明确表示房子是给张勇还是张勇夫妻,根据原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该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张勇也基本同意平分房产,只是两人对房子的价值无法统一,便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房价进行评估。
然而,就在房价评估期间,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其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于是,张勇向法庭提出,这处房产应属于他一方的财产,不愿意平分了。
章法官说,根据婚姻法新解释,该房产确实可以认定为张勇一方的财产,女方也只好接受了这一现实,但经过调解,张勇愿意经济补偿女方,“房子市值20多万元,男方补偿女方几万元”。
章法官说,此案在前期审理中,男方购房的资金来源,双方并无异议,而其他案件,如一方要证明自己名下的房产是由父母出资购买,还需要提供证人证言或银行单据等证据。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风财讯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请读者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我来说两句
0人参与 0评论
登录 后参与讨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