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登记男方名字 现依据《婚姻法解释(三)》起诉———
李先生夫妇婚后买房,登记在丈夫名下。妻子荆女士起诉丈夫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近日,丰台法院一审驳回了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是《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本市法院宣判的首例夫妻房产证加名案。
原告荆女士说,她与李先生婚后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她没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
荆女士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荆女士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被告李先生不同意荆女士的说法。
李先生说,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他从未多次提出离婚。李先生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荆女士的诉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李先生还请来母亲出庭作证。
●法院判决
房产归丈夫个人所有
丰台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荆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荆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指出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