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议今日表决废止“房屋租赁条例” “以房管人”已被相关法规取代
文/广州日报记者刘畅通讯员陈洪
图/广州日报记者轩慧
房东出租房屋没有登记备案要被重罚的历史有望终结。昨天,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审议废止实施了近23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深圳将划定“绿线”严格保护,并将公布“永久保护绿地”,鼓励“立体绿化”,并对损绿毁绿行为严罚……昨天召开的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相关草案,拟明确为“大绿化”和“园林”分别立法,实施系列更严格的保绿护绿举措。
此前:人大代表联名议案指“处罚畸重”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2年12月26日经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迄今四次修正。《条例》中设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对未依规定按时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的”,处高达“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有市民因为租房合同没备案被一次处罚逾2万元。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25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议案》,认为该条例处罚畸重,且在实际操作中收效甚微,特别是住宅类的租赁登记备案更是少之又少。
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审议,今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丘海签署议案指出,随着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相继出台,《条例》中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已经完全被上述法律法规所覆盖。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与国家当前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改革要求不符;且通过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实现“以房管人”的功能,已被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中的居住登记制度替代。因此,《条例》已无保留和适用的必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提请本次会议废止《条例》。
今后:房东可网络申报租客信息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表示,房屋租赁属于民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自担风险、市场调节,无需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关于房屋租赁情况、发布房屋租赁价格和信息等可以由统计部门通过统计方法予以解决;关于房屋租住人员的信息、服务和管理等事项,可以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中较为严格的居住登记制度实现,也能够解决掌握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和税源信息的问题,如明确规定为非深圳户籍人员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是“申报义务人”,应限期主动申报居住人员信息,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处以每人五百元的罚款。”
据悉,本次会议将于今天表决该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