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物资总公司原经理曹振明,在下属公司转让土地过程中,伙同他人通过编造虚假抵债协议的方式,将卖地的326万元中的70万元交给公司,其余钱财与同伙私分。近日,北京一中院终审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曹振明有期徒刑16年。此外,曹振明的两名同伙也分别被判刑。
此案共有3名被告人,57岁的曹振明2008年开始担任昌平区物资总公司经理, 61岁的郑睿在一家评估公司工作,51岁的王炜则是北京昊天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审法院查明,1993年,昌平区物资总公司下属的昌平某公司在河北省黄骅市购买了20亩土地,2010年黄骅市国土局打算收购该地。昌平区物资总公司便向北京昌平商业贸易总公司汇报,商贸总公司在向昌平区国资委请示后,商贸总公司负责该地的回购事宜,后由曹振明负责具体工作。
2011年9月至2013年2月间,曹振明在转让黄骅市的20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与王炜、郑睿编造将上述土地转给昊天公司的虚假抵债协议,王炜、郑睿以昊天公司的名义将20亩土地转让给黄骅市,昊天公司得款326万余元。王炜、郑睿向曹振明谎称只得到190万元。后三人协商编造虚假转让协议,将70万元上交昌平区物资总公司,剩余款项3人平分,其中曹振明分得40万元,郑睿、王炜从该项土地转让中各分得100余万元。
此外,一审法院还查明,2013年初至4月期间,曹振明利用其担任昌平区物资总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先后两次收受北京某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已判刑)给予的现金总计人民币12万元,对卢某延长租赁合同、违法改建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大街80号院提供帮助。
曹振明供述称,当时他跟王炜、郑睿到黄骅看了土地,得知评估必须是当地评估机构进行,便找了一家当地的评估公司,这家公司做的评估结果为170多万元,评估结果出来以后,他把情况向国资委报告,国资委批复同意将这块土地出让。后来黄骅市国土局告知因为政府没有钱,这项工程暂停了。王炜说郑睿在外面认识的人多,让他去帮忙问一下。过了一段时间,王炜说办这事有戏了,但因为他们并不是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人,无权处置这块土地,王炜和郑睿就提出,伪造一个昌平区物资总公司用这块土地抵欠昊天公司钱款的协议,曹振明同意了。后王炜、郑睿和曹振明一起吃饭,王炜告诉曹振明说事情办成了。
一审法院认为,曹振明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王炜、郑睿将国有财产占为己有,3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曹振明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曹振明有期徒刑10年半,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以贪污罪,判处王炜有期徒刑7年;以贪污罪,判处郑睿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判决后,曹振明和郑睿不服,提起上诉。一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曹振明、郑睿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