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今天(5月24日),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所售房源须实名登记、严禁期房转让等“八项举措”。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南通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南通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7〕4号),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须报送完善的销售方案,明确开盘的时间、地点、方式、房源信息等内容,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即时在南通房产信息网和售楼现场向社会公示。
2、商品住房项目开盘后,所售房源必须实名登记,一旦达成认购协议,不得更名。开盘次日必须将所有购房人详细情况(包括:房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未售房源等清单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网签合同备案核查信息。未按要求提交清单的,暂停该企业在本地所有项目网签备案。
3、严禁期房转让,暂停受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4、所有商品住房项目,一律不得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价格备案的相关要求。
6、严禁通过 “毛坯改装修”、“增加装修项目”、“抬高车位、车库、储藏室等配套设施价格”、 “分销代理”、“工程款抵扣房”、“员工福利房”等方式变相抬高商品住房价格。
7、严禁捆绑搭售、价外加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附加条件,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虚假广告或期房信息,炒卖期房、房号及赚取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查处,视情给予警示、约谈、公开通报、列入失信名单、暂缓办理预售许可、暂停或取消网签资格以及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范围为市区(不含通州区)。各县(市)、通州区可参照执行。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5月24日
新闻多看点
为限制炒房行为,调控商品房价格,今年以来,南通已陆续出了不少实招。
1、10万套房源保供市场
3月30日,日报君(zgntrb)从市房管局获悉,近期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可供推向市场的房源总量约10万套,房地供应充足。
据悉,市区库存普通商品住房可售房源面积约150万平方米,未批售房源面积约600万平方米。今年,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量较去年增长20%,加上备选土地,今后可形成约400万平方米房源。此外,市区还有3000多套小户型限价房源,将陆续投放市场补充供应。
2、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调至40%
3月29日,南通住房公积金网发布《关于调整南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意见》。
《意见》提出,购买二套住房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40%,并于3月30日开始执行。
3、非启东籍居民购房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4月1日,启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
《意见(试行)》限制非启东籍居民在本市的商品住宅交易行为。规定自文件4月2日试行之日起,非启东籍居民在启东购买一手房的,从网签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非启东籍居民在启东购买二手房的,从产权变更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5月19日深夜,启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遏制各类炒房行为的通知》,开发商须申报并公示开盘方案,所售房源从备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交易。
4、房管部门联合出台商品房价格备案新规
5月23日,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再次出手,发布《关于完善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可售房源,按规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房源销售状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的备案价格,按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误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原题:《南通出台稳定楼市“八举措” 房源实名登记、严禁期房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