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条件 (一)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房时办理的商业性及公积金组合购房贷款; (二)借款人必须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之间须夫妻或直系血亲关系,产权共有人须年满十八周岁; (三)原商贷未还清且银行同意办理; (四)原商贷正常还款满一年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五)借款人家庭(含产权共有人家庭)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商转公贷款后不能形成组合贷款; (七)能按核心要求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1、用所购房屋进行抵押。 2、所购房屋无法设定抵押权的: (1)提供可进行抵押的房产(房产可为借款人名下也可为其他人名下,为其他人名下的房产需签订三方协议); (2)如所购房屋的开发企业与我核心正在合作并同意对该笔商转公贷款进行阶段性担保,签署补充协议后可办理。 (3)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由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人进行担保,担保人必须为在我核心正常连续缴纳公积金满5年的财政供养人员。 (八)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九)符合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二、办理要件: 1、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2、个人信用报告; 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原商贷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已结清的需提供结清证明; 5、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流程办理: 1、预审。向分核心、管理部提出申请,贷款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出具《唐山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预审意见书》。 2、初审。申请人结清商业贷款后持《唐山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预审意见书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 3、复审。由分核心、管理部贷款工作人员对借款资料进行复审。 4、终审。由分核心、管理部主任对借款资料进行终审,终审通过的办理房屋抵押事宜。 5、抵押登记或开发企业进行阶段性担保。所购房屋能够设定抵押权,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如所购房屋的开发企业与我核心正在合作并同意对该笔商转公贷款进行阶段性担保,与我核心签署补充协议后可办理。 6、发放贷款。核心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