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出售合同怎么写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_ 【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 】:_____________。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 号,共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 _ ____,填发单位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见附件二。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 】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填发单位为: ______。 (三)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___种情形。 1、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房(若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表号:________ );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回迁房等房屋); 5、其他房屋。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____。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____。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______。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三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通过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达成交易(可多选)。 1、出卖人和买受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介绍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_ _ _ _,备案证明编号:__ _,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姓名: __,资格证书编号:__ __ ); 2、出卖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达成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_×_,备案证明编号:_×_,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姓名:_×_,资格证书编号:_×_ ); 3、买受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达成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_×_,备案证明编号:_×_,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姓名:_×_,资格证书编号:_×_ )。 《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房屋购买委托协议》见附件四。 第四条 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 _元(小写),_ _元整(大写)。买受人可以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 _元(小写),__ __元整(大写,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另有约定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一。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1、自行交割,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见附件六。 2、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见附件六。 (1)买受人支付定金的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2)买受人应将房价款存入双方共同委托的__ __(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_ _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定金约定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除外),账号为_ _。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卖人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办结单》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三)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受人向【____ __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 _种方式解决: (1)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2)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3)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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