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透露,该协会于10月受理投诉10宗,其中两宗消费者纠纷都涉及中介参与其中,一宗是非产权人放盘,买卖不成,中介因接受非产权人放盘而需担责;另一宗则是涉及老人购房,老人指定购买电梯房或者3楼以下的楼梯楼单位,但中介为了推销一个9楼的楼梯楼单位,不惜拍胸口称房屋即将加装电梯,事败后双方出现纠纷,经协会调解达成和解。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这两个案例提醒消费者,无论作为卖方还是买方,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及署名前应尽审慎义务。不过从这两宗案例来看,中介失责失德的问题值得关注,不具备放盘资格的人士放盘,本身这个房源就不应该被接受,较后出现纠纷应在意料之中。房屋限购以来,不少人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终也闹出不少因财失义的官司。而对于老人家这种具有明确购房目的的“刚需”购房客,中介公司为了促成9楼楼梯楼单位的销售,进行误导,导致老人家损失定金和违约金。这种做法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目前,买方知情书以及业主放盘委托书已有官方版本,不少大行也推出该公司的样本,买卖双方销售前先签署这些文书,千万别当“走过场”。出资人不等于产权人,卖房不成中介要“上身”;中介拍胸口说加装电梯,老人购房差点中招。目前,买方知情书以及业主放盘委托书已有官方版本,不少大中介行也推出该公司的样本,买卖双方销售前先签署这些文书,千万别当“走过场”。案例一:中介信口开河买家蒙受损失年近70岁的张先生想买房,向某中介公司经纪人王某说明推荐的房屋:高楼层的需要是电梯房;楼梯楼只能选三楼以下物业。经纪人王某通过微信为张先生推荐一套9楼的物业,并宣称“该楼宇已规划建电梯”,随后,王某约张先生现场看房,并在现场说:“电梯口已经预留”“电梯安装完成后,楼价肯定涨”,张先生深信不疑,并约见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张先生想了解该楼宇目前的规划审批流程,于是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查询该楼宇报建审批情况,复函的结果是该楼宇无提交相关报建资料。面对这样的结果,眼看合同约定的首期支付时间将近,张先生只能跟业主协商解除合同,较后业主没收张先生定金2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随后,张先生到中介协会投诉A中介公司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签订合同,要求公司退还中介费用及赔偿损失。后经协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买房贴士:近年来,政府的倡导和鼓励以及政策上的支持,让楼梯楼居民都纷纷自发提倡集资安装电梯,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消费者:加装电梯需要经过业主协商、表决,向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申报批准,施工建设及验收等诸多流程,*终能否成功加装,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于改善自住型的消费者,谨慎选择未落实加装电梯的楼梯楼,切勿听信他人,务必眼见为实,多方面了解房屋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案例二:非产权人卖房惹纠纷中介担责王某携带房产证原件及产权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某中介公司放盘,出售李某的物业。王某提供购房的付款记录,宣称该物业是其全额出资的物业,因购房名额的问题,以李某名义落名,自己拥有房屋处分权。该中介公司核实王某身份及付款凭证等资料后,对房屋进行放售,并成功促成王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王某未取得产权人李某的公证委托书,于是买卖双方在合同里约定:“如产权人不同意出售该物业给买家,违约责任由王某承担。”买方因需办理按揭,需王某提供公证委托书或产权人李某对合同追认,并协助买方办理贷款手续,但王某迟迟未能提供李某授权的公证委托书。李某亦不认同王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销售价,要求解除原合同,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买方刘某将王某告上法庭。法律贴士:该纠纷中王某虽为物业出资人,但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中介机构审核是否具有物业的处分权应按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产权人追认的,不能约束产权人。王某未能提供产权人的公证委托,且未得到产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无权处分。此情况下中介机构仍促成签订合同的,涉嫌违反《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十一条第2款:“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服务时,应当依法查验以下事项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三)出售、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对房屋的处分权;(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根据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吊销地产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同时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