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确定“二套房”不再享受契税减半的优惠,但对于“二套房”该如何界定,一直不够明确。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地税局了解到,“二套房”界定标准已经明确,今后想钻政策空子基本不可能。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今年10月1日起,凡购买非家庭少有住房的,不享受契税税率减半的优惠政策,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随后,我省也下发文件明确了具体执行方案,即10月1日之前购买并备案的第2套房,契税还按以往政策征收。10月1日之前已经备案但未办理契税手续的,要在11月15日之前办理完纳缴手续。 昨日记者从沈阳产权交易核心了解到,目前沈阳市的契税政策已调整为个人头次购买90及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依旧为1%。如果购买的是家庭少有的普通住宅,但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契税则按1.5%税率征收。但是,只要购房不是家庭少有普通住宅的,不论购房面积大小,契税税率均按3%征收,不再有减半的优惠,而非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则按4%征收。 由于契税政策调整,不少市民开始关注家庭“二套房”的界定标准。对此,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以前受微机系统数据存储不足的局限,沈阳市判断“二套房”标准及查询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有许多市民都利用这种条件钻空子,办理假离婚等。” 之前“二套房”的认定在税务部门和房产部门都有各自的标准。而此次沈阳对“二套房”认定标准加以明确,主管地税部门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确认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是否为家庭少有住房;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沈阳市地税局相关人士表示,对于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法确定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为家庭少有住房的,主管地税部门按有关要求,由纳税人提供书面诚信保证。 纳税人购买家庭少有普通住房申报缴纳契税时,主管地税部门应要求纳税人据实填写《家庭少有住房申报及审核表》,并提供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个人身份证件、结婚证明或单身证明、销售不动产发票(联)和主管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