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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房屋租赁面积的相关规定
邢台市房屋租赁面积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出租住房的,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较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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