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贷款收入证明及贷款条件
收入证明是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会被要求由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对经济收入的证明。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合法的身份。(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 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贷款银行认可的其它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4、凭证式国库券。5、国家核心建设债券。6、金融债券。7、AAA级企业债券。8、存单等有价证券。9、个人住房贷款的保证房屋贷款收入证明法人和个人均可为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是个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住房贷款收入证明具有足够代偿还能力,并且在银行存有一定数额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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