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经济适用房产权是怎样规定的?
1.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2.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3.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4.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它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出售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5.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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