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说一下,在房产买卖交易中,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卖方,作为买方你是不用交这两个税的,如果对方要你替他交,这是在可协商范围内的事。 二、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因此,在你们这个交易当中,不用交营业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 1、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2、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也就是说:应交个人所得税=(实际成交价格 - 房屋原值 -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0% 关于对房改房的房屋原值等细节的规定,你可以再详细看一看该文。 3、在实际操作中,税局对于二手房交易大多是核定税率征收的,因为这样简单省事。以广州2008年为例,是直接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计算个人所得税,比如成交价为24万,则要交2400元个人所得税。四、契证即缴纳契税后开具的书据。 买二手房主要是房产证和土地证,契证并不是所有房屋都有的,比如自建房是没有契证的(因为自建房不须征税)。过户需要交契税,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为1%。如果你不符合首次购买、90平方以下、普通住房这3个条件,就按购房交易价的3%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的规定:“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包括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包括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不动产后,再次转让应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