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 申办时需提供六类材料 问:我的房子是婚前我父母给我买的,房产证写的是我自己的名字。我想问一下,一旦我发生意外,我的房产归谁所有? 答:父母、子女和配偶是您的第1顺序继承人。一旦您发生意外,他们都将作为继承人,继承您的财产。 问:您能不能详细讲解一下,继承公证的办理。 答:首先您得明白一个问题,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原因,死亡时间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有两种情况:一是自然死亡,即因老、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致死;二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其中包括:死者的经济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死者的林木、牲畜和家禽;死者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死者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死者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在处理继承事务时,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优于法定继承。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申办继承公证,继承人首先应确定管辖的公证机构。根据规定,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不在一地的,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办继承公证,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或他人代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由其他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代理人申办。 问:申办继承公证,应向公证员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的材料大概分为六类: 第1类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第2类是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 第三类是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 第四类是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应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五类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第六类是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等。 问:当事人接受公证人员的询问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当事人接受公证人员询问时,应如实向公证人员陈述以下事项: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和遗产状况。 2、被继承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如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即有过几次婚姻、配偶是否健在;各次婚姻所生子女及收养子女情况;是否有非婚生子女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对遗产的态度。 4、遗产财产的来源,是否共有,是否设有典当、抵押,对遗产的产权有无争议等。 5、被继承人是否有未纳税款和应偿债务。 6、遗嘱继承人外的法定继承人是否知道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7、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审查真实、合法,而且齐全完备,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将给当事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