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1)钢混、砖混和非别墅式砖木结构的成套住房,包括成套的平房和二层楼住房;(2)非成套钢混、砖混结构的公有住房(不包括杭房局[1995]40号文规定暂缓出售的延安路等十个路段内的临街底层住宅);(3)在核定拆迁用地范围后,被拆迁人未签定协议且房屋未拆除之前的非成套简易砖混、砖木、木结构、简易结构及其他暂缓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杭房局[1995]40号文规定暂缓出售的延安路等十个路段内的临街底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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