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个人财产如何认定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婚后所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上所列的几项则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可以自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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