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 至测绘窗口委托测绘配图 →至总服务台查验书证并取登记号 →凭号至窗口登记 →至契税部门缴纳契税等 →至收费窗口交纳房屋登记相关费用 →回原窗口领取收件收据 →到领证日期凭身份证明及收件收据交纳土地登记相关费用后领证 (二)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买卖双方及配偶身份证明(第2代居民身份证应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读取)、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转让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应提交有批准权部门同意证明; 4.房产证(原件)、土地使用证(原件); 5.买卖合同; 港澳台、非中国国籍自然人和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购房的,需提交国家安全部门的备案证明; 6.销售发票; 7.契税完税证明; 8.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9.房屋所有权证配图; 10.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向银行贷款购房,一并办理他项权证的,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 土地登记申请书(需办理土地他项权证的提交); 3.贷款抵押合同; 4.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友情提醒: 1.申请书、委托书等可在总服务台索取或网上下载; 2.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亲自到场办理登记及领证; 3.买受人不能亲自到场登记或领证,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 出售方是自然人委托出售房产申请登记的,委托书须公证; 港澳台人士委托的,委托书须公证,其中香港、澳门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应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应经海基会转递,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各省公证员协会确认; 非中国国籍自然人委托出售或受让申请登记的,委托书须公证,其中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需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4.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的,须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须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5.转让房屋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四)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8个工作日办结 (五)服务电话: 无锡市房屋登记核心本部:82715396 无锡市房屋登记核心惠山分核心:83757878 无锡市土地登记发证核心:82766037 (六)服务地址: 无锡市房屋登记核心本部:复兴路118号3楼 无锡市房屋登记核心惠山分核心:惠山大道108号(国慧商务广场东南裙楼)惠山区行政服务核心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