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要注意产权处置条款
宁波启用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宁波市2012经济适用房版)》。新版合同中,新增的有关经适房产权处置的条款,值得经适房购房家庭特别注意。该条款涉及经适房限售期满前后的上市交易、政府回购以及收回等问题。新版合同中的经适房产权处置条款,主要根据于2012年5月19日起施行的《关于规范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保障性住房产权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设置。按照《通知》规定,经适房在5年“限售期”满后上市交易,除需补交土地*等价款外,还需提供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放弃优先回购的书面意见;购房人因特殊原因,想在“限售期”内将已取得房产证、土地证的经适房转让掉,可申请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通过弄虚作假而购买的经适房,经调查核实,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在新版经适房买卖合同中,还新添加了有关经适房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条款。按照本市现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政策,于2011年4月1日及之后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的新建经适房,必须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维修资金,先由开发建设单位垫付,交付时再向业主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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