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费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1)单位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2)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3)经有关部门鉴定,已停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4)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人防部门出资建设并维护管理的地下人防设施,免征房产税。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军需工厂的房产,生产军品的免税;生产经营民品的征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按军品、民品的产值或经营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人和武警部队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内部人员的免税,二者兼有的按征免营业税的比例征免房产税。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队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装备、军械具、马装具)的房产免税。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税;劳改工厂、农场和监狱作为管教或生活用的房产免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专供疗养的疗养院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办的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没有围壁的房屋,果窖、圆粮仓免征房产税。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免征房产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新的房产税政策如下: 1、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买房时按评估额1%-3%缴纳,面积90平米内首次购房1%,面积90平方-144平米且首次1.5%,非首次购房或144平方以上按3%缴纳,由买方缴纳。 2、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营业税按5.6%由卖方缴纳,若是满五年可减免。 3、个人收入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卖房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所得税按全额的1%或差额的20%缴纳,由卖方承担,若是五年外的唯一普通住房减免。 4、印花税 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房屋产权证印花税5元。 6、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一、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重庆市试点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上海市试点 (1)时间认定: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 (2)缴纳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3)征收对象:本市居民二套房、非本市居民新购房 (4)界定三类免征对象 A.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给予优惠 B.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需求给予优惠 C.对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给予优惠 (5)如何进行征免认定? 对于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 (6)计税依据:交易价格的70% 税率:实行0.4%~0.6%差别化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面积×新购房单价×70%×税率 (7)征税面积如何计算? 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对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 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所以这种情况不需要征收房产税。拓展资料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2、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3、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