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 现如今,有很多炒房者为了减少税费损失,都采取了公证炒房的方式。但法官指出,公证卖房有很大的风险,不要因为节省了费用而吃了官司,下面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2015年,业主王某与买家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70万元出售位于海珠区的物业。王某由于工作繁忙,遂办理委托公证书,全权委托其朋友陈某处理该物业的交易。一个月后,王某收到陈某汇来的170万元房款及物业已出售的短信通知。但是,没过几天,王某又收到法院发来的开庭传票,诉求是周某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之后,王某立即询问陈某事由,其表示该物业未出售给周某,而是以180万元出售给另一买家并办理完销售易手续,赚取了10万元差价。 *终,法院判决王某对周某承担违约责任。王某也另行起诉,向陈某追偿。 案例二: 小刘原本在朝阳区有一套房子。去年7月,她因为急于出售房屋,经熟人介绍,就把房子以14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炒房人”阿强。 当时,双方为了节省税费,没有办理房产过户,而是选择了公证。小刘收取了10万元定金,随后,她就办理了公证委托,将房子委托给阿强,并将房屋的出售、抵押、解押、过户、支付银行贷款等有关房屋处分的各项权利全权授予阿强。 阿强在取得公证授权两个月后,就又将房屋加价出售,以173万元卖给了阿英。 阿英购房后,就将173万元购房款如数支付给了阿强。但是,阿强收到钱后,只是将其中一部分款项用于支付小刘的购房款后,并没有将余款用于办理提前还贷解押手续,反而挥霍一空。 购房人阿英迟迟等不到房屋解押过户,就将二房东阿强与一手房东小刘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朝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10万余元。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一手房东小刘协助阿英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以购房款173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违约金至判决确定的过户之日。 公证交易房产,两方都要承担巨大风险。因为办理委托公证,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卖家还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卖房人是委托人,买房人是代理人。如果现在的买房人以后卖房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对外的责任都由卖房人承担。 一方面,如果买房人违约,卖房人作为“被代理人”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卖房人应对买房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卖房人将背负很大的法律风险,因为二手房炒房者在与其他买家进行房屋交易时,是直接以房东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法律后果将由房东来承担。 另一方面,买房人也要承担很大风险,因为,卖房人也可能一房两卖。一旦卖房人一房两卖,拿到钱后“人间蒸发”或者挥霍一空,那么买房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