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 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质询费两种。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力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房屋租赁代理收费,尤论销售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销售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销售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有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较高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 1.较好是三方见面,交易要透明化。因为房屋买卖其实十分复杂,所以在交易之前三方都应该有所沟通。 2.查看相关证件,以防房源是假的,这个是很很重要的,不然到时候会钱房两空,这样的话就得不偿失了。 3.不要让中介公司代理两方。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要尽量让中介公司只代理一方,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委托方的利益。 201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发改价格[2014]1289号《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决定放开目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下放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此举被认为是推动房地产中介行业全面市场化的重要举措。一、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下放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市场发育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所对应的服务内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三、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核心查处收费后不按约定义务履行服务职责,以及串通涨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可以看出,国家发改委2014年发布的《通知》,与北京2011年发布的《通知》相比,同样强调中介服务机构要对自身开展的服务明码标价并且对其进行严格监督;而2014年的新通知为各省的房屋中介费收取提供了两种选择,一个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另外一个选择是实行市场调节价。不过自北京市2011年8月下调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以来,至今并未再出台其他关于中介费用上调或修改的文件,也就是说吗,目前北京地区沿用2011年以来的政府指导价管理。综上,房屋中介费近年新政策包括北京市2011年下调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和2014年国家两部委对房屋中介费的开放政策,开放政策为各省的房屋中介费收取提供了两种选择,一个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另外一个选择是实行市场调节价。北京地区目前沿用之前的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即住宅销售价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房屋中介费不超过2%,住宅销售价总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房屋中介费不超过1.5%,住宅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中介费不超过1%,销售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中介费不高于0.5%;少数特别复杂的住宅买卖经纪服务,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