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r\n 陕西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17年5月9日采用挂号信的形式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房执违处字[2017]5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行政处罚罚款3.7万元至西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账号:102816874210)。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执法监察队2018年1月24日\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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