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③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④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开办养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当地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设施,有室外活动场所; (四)有相应的资金(前期投入约1万元/床);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医生护士可通过与属地医院诊所签约实现)。 二、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构章程; (三)资金状况证明; (四)场所证明; (五)消防安全、卫生防疫证明; (六)与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的提供医疗服务协议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1、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以及非本市组织、个人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直接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本市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应当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报市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审查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的时限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 2、核准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申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民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筹建,经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 3、申办人取得登记证书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凭登记证书到开办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凭登记证书按事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