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税率如何规定
\r\n [摘要]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6号)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问: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税率如何规定 答: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6号)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52号)规定,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营业税30%(即征收率为1.5%),个人所得税10%(即征收率为0.5%),房产税60%(即征收率为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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