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 中介一词在房屋出租的事情上让人又爱又恨,爱是因为他们作为中间人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为我们提供了便利,恨是因为他们作为中间人向租房者或出租者收费。那么找中介租房并没有成功签订合同,中介是否应该收费? 房屋买卖的过程是个动态的过程,在居间人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通过媒介服务促成合同订立时,居间人就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合同当事人平均支付居间报酬,也就是说,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 在租房合同中我们要了解到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商定的结果,只要当事人意思达到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而合同的效力是一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在相关的规定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一定导致发生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法》规定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合同成立为条件,而不是以合同生效为条件。 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合同的介绍人,自己一般不直接参与订立合同,居间人既不是代理人,又非当事人和保证 人,他不能保证合同双方一定履行合同。居间行为所介绍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一经成立,居间人的作用即结束,因此,不能要求把合同履行作为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而是在交易每完成一步的同时,中介公司就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产权过户完成后,中介公司可以收取全部报酬。 中介作为中间人向出租房屋的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是不可避免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若是可以避免这个中间人那么应该是可以减少我们一定的支出的。\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