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 个人购置住房贷款 个人购置住房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一、贷款对象 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贷款基本条件 1.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有我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4. 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我行或我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 5.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 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数额,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总额的70%(以二者低者为准)。 四、贷款期限 较高不超过三十年。 五、须提供的资料 申请借款时,应填写《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银行行提交如下文件: 1. 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 我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3. 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4. 开发商开具的首期付款证明; 5.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6. 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7. 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 8. 以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 9. 我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条件1、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户口薄;外省市居民除身份证、户口薄外,还需提供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未满18周岁需提供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2、 必须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能够提供相应的收入和资产证明。收入证明由借款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出具,加盖公司人事章或公章加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户、私营、民营借款人可提供近三个月税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开具的月收入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应提供税单或其他资产证明(银行存单、有价证券、*证明、房产等)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4、 与卖方签定有效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5、 支付了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一般是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30%)或在贷款银行存入了不低于首付款的存款。6、 贷款人年龄在18-65周岁,不同年龄所贷款年限的限制有所不同。7、 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及在北京常驻的有居留权的外埠居民、境外、国外公民,申请商业贷款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5)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购房预付款支付给售房单位,则需提供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