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 在广州房地产市场上,刚需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他们大多是头次置业,对于头次购房,契税的优惠政策方面需要关注什么问题?接下来小编就与您一起分享头次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2010年3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头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头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头次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头次购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是上述两部门2008年出台的,根据当时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个人头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如果不是头次购房的,契税税率则为3%,对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则暂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由于此前财税部门一直没有明确头次购房的概念,一些城市在执行这一政策的时候,往往将一方已有房产后再联名头次购房人买房的情况视作头次购房,放宽了这一政策的范围。 以广州为例,据广州市财政局契税征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类似的情况比较多,比如丈夫名下有一套房,但妻子、子女名下无房,后来丈夫又与妻子、子女联名买房,由于一直没有文件明确头次购房的范围,只要联名购房者中一方名下查不到购房记录的,都算是头次购房,适用头次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契税名词解释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房屋赠与等。 契税优惠政策相关标准 应同时满足: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2.单套较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 普通住宅容积率 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之比。这个比值越小,意味着小区容纳的建筑总量越小、居住生活质量就会越高。 参考资料: 《关于头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头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头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头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头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头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