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不可以,因为没有房产证,不知道房屋产权属于谁,如果明确房屋产权,比如法院判决书,那么是可以做公证的。房产公证的流程及所需材料:(一)房产公证所需材料1、申请双方权益相关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房屋产权证(如未取得房产证,提供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3、要求公证的协议书或合同;4、公证人员认为必须的其它材料。(二)提出公证申请1、提交上述材料后,申请双方权益相关人亲自到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表,提出公证申请资料审查;2、公证人员核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就协议或合同的内容询问当事人若干问题,当事人配合公证员诚实作答,并在公证谈话笔录上签字确认。(主要就是问对相关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明白,协议的签订过程是否存在欺骗、误导、强迫,并告知当事人协议签订后的法律效力及后果);3、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协议或合同签字,公证完成。三、进行房产公证的注意事项
都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本质都是合同,只不过拆迁安置协议是行政合同
2019年2月20日至3月5日,《关于集中处理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昭通市政府网等媒体、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共有81人发来81封邮件,共反映了24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现将网民的意见和建议作如下回复:第1方面:(原文)各级政府部门在《关于集中处理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是为切实推动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普通老百姓利益的一项民生工程,是温暖人心的工程。现就《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以我个人名义提出一点意见和建议,如有不妥之处,望谅解。1、其中的第一条、一、工作目标,(三)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充分考虑全市建设发展的历史和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的过程,各个历史时期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尊重事实,注重实体审查,严防造成新的问题及矛盾纠纷。此文的(注重实体审查)的实体要适用建设发展的历史和法律法规政策,与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有相互矛盾,主要是担心在办理过程中有什么意料之外的问题再次出现。2、四处理意见中的1.划拨用地建房(含集资建房、征迁安置房等)。特别是集资建房,时间长、(含改制企业) 改制企业职工意见比较大,如果在办理过程中不按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是非常非常的困难。3、在改制企业中、有的是原企业分配给企业职工的住房、在改制时已按当时的历史原因按照集资建房处置给原职工作为住房,就不能按照原企业属房地产企业售卖办理不动产登记。4、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因开发建设单位注销灭失或企业法人代表失联、拒不配合履行办证义务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开发建设企业是否已注销进行确认;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确认企业法人代表的失联情况;由项目(房屋)所在的镇街提供该小区无法办证的情况说明,并组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经规划核实认可、质检、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后,对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晰、界址明确,申请登记的房屋在用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文件批准建设范围内的,购房人凭有效的相关材料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将登记结果函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工作。此条意见是: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开发建设企业是否已注销进行确认;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确认企业法人代表的失联情况;并对原企业法人代表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注:(原企业法人代表把小区业主的维修基金、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费用的追回)。对网民的回复意见:第一,关于“尊重事实,注重实体审查”主要是要求登记部门在相关不动产登记中,要尊重事实,多到现场进行审查,不要仅局限于档案和文字材料的审查,以免造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第二,“尊重历史”主要是要求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中,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三,在办理改制企业中原企业分配给企业职工的住房和集资建房的不动产登记时,将按照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第四,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确认企业法人代表的失联情况;并对原企业法人代表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修改建议,已进行了适当采纳。第2方面:(原文)第(七)条第3款“已办理房产证但未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因开发建设单位拒不配合履行办证义务的。登记机构直接注销(公告废止)原开发建设单位的土地证(存在抵押的需征得抵押权利人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统一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购房人可凭有效相关材料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