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方法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①生态公益林;②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③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④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⑤特种用途林中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⑥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⑦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四、办理程序①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②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③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④签订抵押登记;⑤申请抵押登记;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⑦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少有权利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信贷品种。 第2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1还款来源充足; (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 (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 (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用途。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 贷款期限。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1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长不超过10年(含)。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第八条 贷款利率。林权抵押贷款利率由各行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 下列林权可作为抵押: (一)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 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森林资源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已完成林改并取得林权证的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抵押率。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及所抵押林权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但较高不超过抵押林权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二条 抵押的树种、树龄和面积要求。可抵押树种以杉树、松树、桉树、毛竹为主,其中以杉树抵押的,树龄应在8年(含)以上;以松树抵押的,树龄应在15年(含)以上;以桉树、毛竹抵押的,树龄应在4年(含)以上。法人客户须提供相对集中的抵押面积300亩(含)以上;自然人客户须提供相对集中的抵押面积100亩(含)以上,其中为农户小额贷款抵押的,相对集中的抵押面积50亩(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