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实行备案管理 《意见》提出,创新国有林场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国有林场备案管理制度,国有林场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活动,应履行备案手续,实行备案管理;建立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将事业性质国有林场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以购买服务为主的用工制度,鼓励和扶持国有林场分流职工成立营造林公司、护林队、专业合作社、技术服务站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接国有林场社会化服务项目。 探索森林资源和林场发展新机制,鼓励林场职工、社会资本以股份合作经营方式,参与发展种养业和森林旅游等产业,发展混合经济。 支持和推广林权抵押贷款 《意见》明确,完善国有林场改革发展政策支持体系,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建设计划。 加大国有林场森林保险扶持力度,较大程度降低资源风险;支持和推广林权抵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为森林旅游发展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协作,定向培养基层急需的林业技术人员,加大干部队伍和专业技术队伍培训力度,解决人才缺乏和断层问题。《意见》规定,林权抵押贷款核心满足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产品加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这一举措破解了各地普遍存在的抵押范围偏窄,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的问题。 《意见》明确,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以降低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成本。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自行评估。 《意见》对规范林权抵押登记、林木资产变现提出了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明确了林权抵押、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登记备案等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抵押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发生时,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 《意见》的出台,是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调动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信贷资金合理配置,突破林业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实现林业得发展,林农得富裕。 林权抵押贷款条件 1、持有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与林业相关的项目,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5、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相关财务指标符合要求; 6、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7、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8、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林权抵押贷款流程 1、借款人先持林权证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林权抵押贷款意向。 2、需要评估的,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用于抵押贷款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3、借款人持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到放贷银行办理林权抵押登记申请,银行审查同意盖章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4、借款人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为其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登记手续,开具《林权他项权证》。 5、借款人持《林权他项权证》,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