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 [摘要]现在的年轻人已经越来越多的喜欢来到大城市谋求发展,证明自己,但其小有成就的时候,想要把父母也接过来的时候,父母的户口问题就成了重中之重了,本文不仅为大家解释父母户口随子女迁北京的解决办法与政策而是整体的政策。 现在的年轻人已经越来越多的喜欢来到大城市谋求发展,证明自己,但其小有成就的时候,想要把父母也接过来的时候,父母的户口问题就成了重中之重了,本文不仅为大家解释父母户口随子女迁北京的解决办法与政策而是整体的政策。如果为父母考虑直接倒下文申报条件的第9条。 在京一方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①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 ②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③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④被聘任为一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⑤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 ⑥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⑦博士*获得者; ⑧获得硕士*后再工作满三年者; ⑨核心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人员; ⑩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人事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申报工作,由人事司按照“承办人审查——处长复核——人事司主管领导签批”的程序进行审批。 (二)人事司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行文申报人员进京备案材料。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依照政策规定审核备案。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报文,将予以备案,并统一出具人员进京备案调函,一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两份发往报文单位(分别用于调动人个人档案、单位文书档案存档,去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迁户手续持复印件即可)。调函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逾期作废。 (四)人事司收到进京备案调函后,将及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由本单位人事部门通知本人办理相关事宜。 (五)人员调动完成后,人事部门应对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四、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形式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按两类形式办理: 一是京外一方系社会在职人员(含现暂无工作单位,但档案在政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和职业中介机构存放,涉及工作关系转接、工龄计算和社会保险接续的流动人员)的,按“工作调动”办理。这类形式主要是指京外一方是干部或工人身份。申报时,需核实是否是干部或工人身份,并提供能证明是干部或工人身份的材料。 二是京外一方系农业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系指在原籍从未正式参加工作,不涉及工作关系转接和档案转移、工龄计算和社会保险接续事宜的人员)的,按“迁户”办理。 需要核心说明的是:有的京外一方虽然是干部或工人身份,但根据相关规定,本人工作关系、档案、工龄等因某种原因不能按干部或工人身份调京,人事部门需向申请人讲明相关政策,尽量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材料,争取能按“工作调动”办理。确需按第2类“迁户”办理时,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和人事司备案。申请内容需说明“本人熟悉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相关政策,自愿按第2类‘迁户’方式办理,档案及工作关系等事项由本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报材料 (一)京外一方为社会在职人员,按“工作调动”办理的情况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报批件》(一份);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4)在京一方职工关系证明材料。也就是说能证明申请人是该单位职工的材料,如: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行政职务任命文件。 (5)结婚证; (6)在京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有关材料(如符合多项条件,请选择其中一项作为申报条件并以此报送材料),如毕业证书、*证书、职称聘任文件、职务任命文件、获奖证书等。符合哪项条件就提供相应材料。比如,按“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两年”条件办理时,提供主科任职文件即可。如按“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办理时,需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证书。如按“博士*获得者”条件办理时,需提供博士*证书,不需要毕业证书。如按“获得硕士*后再工作满三年者”条件办理时,需提供硕士*证书,不需要毕业证书,但需要能证明获得硕士*后再工作满三年的材料; (7)拟调人员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及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如工作关系已经转移到京,请提供京外单位开出的工作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及在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京外方京内拟接收单位无存档权限,实际接收单位和存档单位都要出具同意接收函,并说明委托存档关系。 (8)在京一方和拟调人员的常住户口材料(含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户籍材料中的有关信息如发生变化,要提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彼此之间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需由相关机关进行更正或开具证明说明。双方户口卡首页“户别”栏必须与当前情况一致,若为单位集体户,若不能提供首页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双方户口卡本人页“婚姻状况”栏必须为“已婚”。双方户口卡本人页“文化程度”栏必须与当前情况一致。京内方户口卡本人页“服务场所”栏必须为我局; (9)如随迁子女,需《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常住户口卡(随迁子女户口应与调动人在同一户口本上)、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如非独生子女的,需附二胎准生证。如涉及再婚人员子女随迁的,应附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子女抚养权归属相关证明材料。 (二)京外一方系农业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按”迁户”办理的情况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报批件》(一份);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4)在京一方职工关系证明材料。也就是说能证明申请人是该单位职工的材料,如: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行政职务任命文件。 (5)结婚证; (6)在京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有关材料(如符合多项条件,请选择其中一项作为申报条件并以此报送材料),如毕业证书、*证书、职称聘任文件、职务任命文件、获奖证书等。符合哪项条件就提供相应材料。比如,按“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两年”条件办理时,提供主科任职文件即可。如按“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办理时,需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证书。如按“博士*获得者”条件办理时,需提供博士*证书,不需要毕业证书。如按“工作满三年的硕士*获得者”条件办理时,需提供硕士*证书,不需要毕业证书,但需要能证明工作满三年的材料; (7)拟迁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系城镇无业人员的(含京外一方虽然是干部或工人身份,因某种原因确需按第2类“迁户”办理的),需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无效)出具的无业证明。系农业人口的,以户口卡上标注的户口性质为准,勿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8)在京一方和拟迁人员的常住户口材料(含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户籍材料中的有关信息如发生变化,要提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彼此之间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需由相关机关进行更正或开具证明说明。双方户口卡首页“户别”栏必须与当前情况一致,若为单位集体户,若不能提供首页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双方户口卡本人页“婚姻状况”栏必须为“已婚”。双方户口卡本人页“文化程度”栏必须与当前情况一致。京内方户口卡本人页“服务场所”栏必须为我局; (9)如随迁子女,需《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常住户口卡(随迁子女户口应与调动人在同一户口本上)、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如非独生子女的,需附二胎准生证。如涉及再婚人员子女随迁的,应附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子女抚养权归属相关证明材料。 各单位人事部门向人事司申报时,需报上述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解决干部两地分居网络系统单机版数据(请各单位人事部门到人事司领取单机版软件)。材料(1)、(2)、(3)及复印件均用A4纸。 申报时,材料(1)、(2)、(3)及复印件准备三套(每套材料请按上述(1)-(9)顺序排列,不需装订)。并将材料(1)、(2)、(3)电子件和申请人联系方式(电话、手机及邮箱)一并上报。 经人事司审核后,将原件退回,复印件一套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自行备案、一套由人事司备案、一套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报送。 附件:1.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报批件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 3.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落户阶段办理流程 (有关政策若有变化,按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时,申请人可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咨询。有关政策要求各单位人事部门可向人事司干部人事处咨询。) 夫妻两地分居申报材料 2011-5-20 9:09:15 一、按工作调动办理: 1.京内申请人考核材料(由处长写,主要写申请人的表现,包括思想、业务等方面);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报批件》(一份);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3.申请人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 5.申请人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证明,如使用获得硕士*后工作满三年,刚需要提供硕士*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配偶在京内单位的同意接收函及京外单位的同意调出函,如工作关系已经转移到京(档案已存放在北京),请提供京外单位开出的工作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及在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京外方京内拟接收单位无存档权限,实际接收单位和存档单位都要出具同意接收函,并说明委托存档关系。 7.双方的户口卡本人页及首页原件和复印件,如京外方是集体户口,需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户口卡婚姻状况需填“已婚”,学历信息需与毕业证相符,职业要改为“干部”或具体职业); 8.京外方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按“迁户”办理: 第六条更改为:拟迁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系城镇无业人员的(含京外一方虽然是干部或工人身份,因某种原因确需按第2类“迁户”办理的),需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无效)出具的无业证明。系农业人口的,以户口卡上标注的户口性质为准,勿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其它相料与工作调动相同。\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