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 改革开放后,实行土地下户,农民从集体承包到了土地,很多人便认为承包地是自家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处理。近日,记者接到韩城市新城办村民举报,称当地村民买卖土地成风,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视而不见,就此记者赶往韩城市进行调查采访。 2013年5月6日,记者来到了韩城市新城办事处姚庄村,就村民反映的该村十三组部分村民私自变卖集体土地供他人建设墓园之事进行了调查。 集体土地被村民私自变卖 村干部举报无果 因为涉及到得是姚庄村十三组的土地,记者首先采访了该组组长王建兴。王组长得知记者来意后说,在山上建的苏武墓是十三组的地,该组王建坤、王胜利和该村刘选功私自签订了协议,把该组的承包地卖给了刘选功。在苏武墓建成之前,组上还不知道这件事情,关于王建坤、王胜利和该村刘选功私自卖地之事,王组长称一周之前还到政府部门举报过,但是没有结果。 记 者:“你向那个部门举报过?” 王建兴:“首先我找到了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城区管理所(以下称土管所),当时我就把这个情况说明了,但当时土管所的领导称这个事情不属于他们管,让我去新城办事处经管办举报。” 记 者:“按理说,这涉及到集体土地被村民私自变卖,理应是土管所管理的,为何要去经管办举报啊?” 王建兴:“这也是我所纳闷的,但当去经管办举报时,由于没有见到相关领导,因此这件事就这样搁浅了。” 当事人称不是变卖是转让 有转让承包协议 采访完十三组组长之后,记者来到当事人之一的王建坤家中,关于私自变卖集体土地一事。王建坤表示这不是变卖是转让,有转让承包协议。随后王建坤拿来双方的转让承包合同。 土地转让租包协议书显示:甲方为韩城市新城区姚庄村十三组王建坤,乙方为韩城市新城区姚庄村老爷庙刘选功。经双方协商姚庄十三组王建坤将西苏武庙前叁亩染分地转让承包给乙方姚庄老爷庙刘选功使用。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包协议期限为五十年,自二00九年七月十日至二0三四年七月十日,为二十五年一次性付清,后二十五年自二0三四年七月十日至二0五九年七月十日、二次付款期为二0三四年七月十日。地界以甲方所栽畔石为准,每亩承包费为贰佰元整(200.00)叁亩柒分地承包费合计每年柒佰肆拾元整(740.00),伍拾年合计叁万柒仟元整(37000.00)、花椒树396株,每株50元,一次赔偿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00),地里其余树共计赔伍拾元整(50.00)三项共计付人民币伍万陆仟捌佰伍拾元整(56850.00)。 二、所有款项乙方分二次付给甲方,第1次付款含地款及椒树款合计叁万捌仟叁佰伍拾元整(38350.00)前二十五年一次付清,余后二十五年只付剩余地款,椒树其他不再支付。 三、甲乙双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有任何违约及超越合约以外的想法,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乙方施工,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施工费用按违约赔偿乙方。 四、前二十五年组包期满后,付后二十五年剩余款计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整(18500.00) 协议书落款的时间为二00九年七月十日,而盖的却是“韩城市姚庄*协会老爷庙”的印章。 当事人之一的王建坤称,其实自己当时也觉得这个协议不合理,还专门请相关律师看了,律师认为这是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村里面几个熟人作为中介担保人,从而也没有另外处理。 像这种村民私自变卖、转让集体土地,国土部门是否知晓?随后,记者前往韩城市国土局采访调查。 国土部门称修苏武墓建在原址上 不涉及到土地问题 5月7日,记者来到韩城市国土资源局调查采访,工作人员得知记者来意之后,称不知道这件事,但只是代表个人观点。随后她联系了该局孙局长,孙局长称一直在忙,让联系新城办土管所赵茂全所长,赵所长告知自己知道姚庄村修建苏武墓之事,但是这是在原址上修建的,不涉及土地问题。 但记者采访当地群众得知,苏武墓确是在原址修建的,但原有墓头占地也就两三个平方米和一面小窑洞。现在修建的苏武墓光“买”姚庄村的地都有七八亩,还有一些新修建的公路,这些都是后来买的地。虽说“买家”刘选功告知群众,这是山西的一位煤老板为了感恩,愿*100万修建这个苏武墓,作为将来一个旅游景点供人参观,较后还是把这个归还给村上。但群众普遍认为这是为将来建公墓作好的铺垫,因为目前韩城市有股私自买卖土地建设公墓之风。 紧接着记者来到新城办土管所,来到办公室,只见几位同志在闲聊,记者说明来意之后,自称办公室主任的薛某说这个事情还没有听说过,因为领导不在,又临近下班了,让记者第2天再来。 5月8日,记者再次来到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城区管理所,然而土管所却上演“空城计”,办公室一个人都没有,记者看到挂在大厅钟表显示10:40分,心想也不是下班时间,为何整个土管所一个人都没有?记者正想离开,两位工作人员才赶来,称工作人员都下乡去了,他们刚从苏武墓过来。但关于村民买卖土地一事,自己也不清楚,这属于局里管着,让记者去国土局查看,但记者告知国土局让记者来土管所了解情况时,工作人员称立即联系赵所长,随后告知,赵所长仍称苏武墓是在原址上建设的,不涉及到土地问题。 辖区的集体土地被村民私自买卖几年之久,身为土地主管部门的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城区管理所却一无所知,是渎职还是另有隐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临发稿前,又有韩城市板桥镇火炬村村民向记者反映,称该村有村干部带头变卖土地建公墓敛财,而韩城市国土局却不管。是什么滋长了韩城市村民私自变卖、转让集体土地的不正之风?为何韩城市国土主管部门对此却视而不见?\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