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务角度讲企业所得税年报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在1月1日--5月31日都可以进行申报。但各地税务机关会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同时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如果你属于要求附送的范围,就需要附送。比如北京的规定是: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2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以下事项的,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一)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扣除的专项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可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四)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可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五)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可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以下情况下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审计报告:1.企业资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资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2.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3.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4.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5.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年报就是指的所得税的年报。第二年四至五月申报前一年的所得税年报,比如现在就正在申报2013年的所得税年报。你的税务登记证注册在哪里就在哪里的国税局申报。季报是季报,年报是年报,不一样的。你去税务机关拿年报的报表,上边把你昨年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那些填上就是了。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起的,就是您报年度报表并经过您企业的税务专管员审查后对这一年您已经报过的四个季度所得税报表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您说的二者分开是某些企业已经报完年度企业所得税表,但是经过专管员审查,发现账面与实际报表不符,需要修改及补税,或者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