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取得了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因家庭困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的申请对象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取得所购经济适用房产权证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但应征得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共同提取人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审核材料(1)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2)已按相关规定签订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3)全额房款支付凭证;(4)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六个月内有效);(5)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账户所在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办理流程(1)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凭上述审核材料集中一次性向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地或房屋所在地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取申请。(2)经区管理部审核后至建行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注: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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