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几年后拿不到房产证如何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购房定金可以退吗,怎么才能要回购房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购房定金是可以退的,但是购房者想要回购房定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购房者的原因未能订立预售合同的,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对开发商来说,如为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与他人订立预售合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即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未告知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前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实,则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事由主要有,如双方就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或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预售合同未能订立的,则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房产维权怎么样才最有效在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的同时,维权方式其实有两种,一种是要求要继续的履行,另外的一种是要求解除合同,这两种方式你可以任意的选择其中的一种,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力。(1)要求继续履行。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违法内容就是有效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既然开发商有违约行为,那么你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修复,并排除相关隐患,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另一种是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向你交付房屋。同时你按照上述第2点的解答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2)要求解除合同。基于开发商违约在先的行为,你也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属于合法要求,法律也是支持的。解除合同后,你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你已经缴纳的全额房价款以及相关费用,并按照上述第2点的解答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你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公司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法院。没有房产证如何维权首先,业主要查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对房产证的办理期限是如何约定的,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只要双方签订合同时对此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个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就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网友: 您好!欢迎给福建省委尤权书记留言!您留言反映的“山地被交通局拿去修路没有拿补偿”的问题,福鼎市前岐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 据前岐镇政府调查了解,您留言反映的位于前岐镇武洋村余家坪道路至今为止,还是一条宽3米左右的简易机耕路。1979年,武洋大队群众为方便生产生活开建该简易机耕路。该路于1980年开始动工,于1981年通车。1980年,当时还未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据当时的政策,农村生产大队土地,属于生产大队集体所有。该路系武洋生产大队群众为方便生产生活、义务投工投劳自建的简易机耕路,是村民自建,不存在土地补偿情况。谢谢您对征地补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福建省信访局)2016-06-06网民留言尤书记您好:本人户口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罗江街道办事处小留南洋村260号,事由: 因本人所在村的负责人分配安置地没有公平公正对待,本人系出嫁离异女,本村分配土地补偿款及安置地按【村规民约】即是出嫁女不管户口有没在本村都不给分配,分配方案按2012年的在册人口,[即:土地补偿款有分的人才可分配安置地]但是某些负责人却以没有摆酒席没有放鞭炮为借口,给自己的亲朋好友共11人分配安置地及补偿款,本人同样的情况却没有分配,经多次协调无果,所以本人于2015年起诉至福安人民法院,经过法院判决南洋村应支付土地补偿款给本人及儿子,现补偿款已执行到位,但村负责人却拒绝分配安置地,罗江街道办事处也推诿扯皮,本人在万般无奈下恳求省委领导给予我这孤儿寡母主持公道,本人万分感激!答复意见:网友:您好!欢迎给福建省委尤权书记留言!您留言反映的“关于安置地分配问题”的问题,福安市人民政府罗江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查处理。 据罗江街道办事处调查了解,您留言反映的南洋自然村,2013年按照福安经济开发区初步选定的安置地地块(安置地手续目前还在报批中)出台了村安置地分配方案,其方案按每两个人口一幢分配安置地,人口数按2012年底在册数(女方外嫁数不计入,不论户口是否迁出)。经询问您本人, 2010年9月13日因婚姻关系户籍迁出南洋村,2011年12月30日因离异由甘棠镇外塘村再次迁回南洋村。您的父亲2011年在担任生产队长进行土地补偿款分配时,您的名字并未在该生产队发放名册中。南洋村认为您在2012年前已经结婚外嫁,且户口迁出,虽然后来离婚后又迁回户籍地生活,但根据南洋自然村制定的安置地分配方案,您不能分配安置地。 关于您提到“因本村现负责人分配土地补偿款及安置地没有公正、公平、公开合理,和本人相同情况的11个出嫁女儿都已分配补偿款及安置地”等问题。街道对您本人、南洋村第五、第十二生产队长及部分群众进行了走访,您反映的至今已经结婚外嫁的11个出嫁女中,她们结婚外嫁时间都在南洋村安置地分配方案出台后,并且有的至今还未外嫁,如您反映的陈*清。另据调查,南洋村与您情况一样外嫁后离异又回本村生活的还有陈*发女儿、陈*进妹妹及陈*梅等三人,她们也没有分配安置地,并未提出异议。 关于南洋自然村安置地分配方案,南洋自然村在户代表签字同意后有权根据本村村规民约及村民自身意愿自定。南洋自然村安置地手续目前还在报批中,待安置地报批手续完成后,应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分配方案,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后报福安经济开发区备案。街道将在安置地手续报批过程中跟踪、督促。谢谢您对村务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福建省信访局)(2016-5-20)网民留言尤书记您好,福安市溪潭镇马山坑下村,我是村里村委书记反映坑下村村内生产队集体田地违建,实实村里集体田地几年都分配不下给村民,原因是坑下村内集体田地违建,望尤书记在百忙之中查下坑下村村內外地群众违建属实,城建部门天天来怎么都不管呢,还坑下村生产队集体田地公平分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