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用地需要审批报备才能够使用的。 一、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一)项目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规划区内批次用地和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各3份; (2)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3份、项目环境评价意见2份; (3)项目环境评价意见2份、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地质矿产压覆意见3份; (4)黔江区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及图件、黔江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及图件各2份、1:2000规划红线图2份、土地利用现状图3份、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图件3份和光盘1份; (5)拟征收土地涉及林地的,需要林地审查意见2份; (6)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3份; (7)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进账单、征地统筹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划入国土部门专户的进账单复印件2份; (8)委托补充耕地协议2份、补充耕地地块落实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图件3份; (9)特殊用地需要提供的消防、水土保持方案、后期扶持计划、安置方案、文物管理意见等3份; (10)国土资源部、市国土部门单独指定要求提供的资料。 3、审批程序 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由项目立项同级预审);项目通过预审后,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计划;用地计划下达后,由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 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6元,征地统筹费每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7.5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2.8%,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0元。 (二)集镇建设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 街道、镇乡集镇开发建设项目用地,镇乡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使用国有土地的。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1)用地申请1份; (2)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2份; (3)环境评价意见2份; (4)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地质矿产压覆意见2份; (5)选址意见书2份。 3、审批程序 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由项目立项同级预审);项目通过预审后,用地业主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协议,购买建设用地指标;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参照市土地交易所近期交易价格购买,征地统筹费每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7.5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2.8%,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0元。 (三)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 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用地。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2份; (2)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2份; (3)项目环境评价意见2份; (4)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2份; (5)1:2000规划红线图2份; (6)地质灾害评估报告2份; (7)委托补充耕地协议2份; (8)购买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协议2份。 3、审批程序 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预审后由用地业主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协议,购买建设用地指标;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参照市土地交易所近期交易价格购买,征地统筹费为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7.5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2.8%,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0元。 (四)用地预审所需提供材料 1、关于请求解决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的请示2份; 2、关于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审查报告2份; 3、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通知2份; 4、黔江区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份 5、黔江区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及图纸2份;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份; 7、1:2000的规划红线图2份; 8、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图纸2份; 9、建设项目立项批复2份; 10、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2份; 11、建设项目初步方案设计2份。 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一)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审批(需使用国有土地的按集镇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 1、审批范围 街道、镇、乡、村(居委)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卫生站(室)、敬老院、自来水厂、集中居民点及配套设施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1)用地申请1份; (2)项目立项批复1份; (3)选址意见书1份; (4)用地红线图1份; (5)地质灾害评估报告1份; (6)用地来源证明材料1份(该类建设用地不实施征收,土地由镇乡和村(居)委调整解决)。 3、审批程序 用地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当地国土房管所提出申请。国土房管所收到相关材料后,与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对用地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到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在《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国土部门审查,后经区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 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6元,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0元。 (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 1、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本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居民,有承包土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以及占用原宅基地改建或用原宅基地异地置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的;出卖、出租或赠与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坐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土地面积应与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较高不超过150平方米。 3、所需审批资料 (1)本人申请1份; (2)申请人土地承包证复印件1份; (3)家庭人员户口簿复印件1份; (4)城镇规划区内的须提供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审批程序 由建房人向所在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签字后由国土房管所审查,街道、镇乡审核;涉及规划、路政、防洪等部门签署意见的,须经规划、路政及防洪等部门同意,再报区国土部门审核和区人民政府审批。 5、收费项目及标准 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5元。 6、关于农转城人员使用农村宅基地的问题 按我国现行有关法规和政策,农转城人员属城镇居民,不能享有农村宅基地,但是这些人员未退出原有宅基地仍长期在原农村集体组织居住、生产和生活,城市规划区外属于地灾搬迁户何D级危房户的可以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地灾搬迁户 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通过权威机构审查认可属地质灾害点,参照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所需件和审批程序填写《农转城居民地灾搬迁建房用地审批表申报审批》,经批准后原证依法注销。 申请人申请的用地面积不能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若原面积人均占有量超过现行农村居民原宅基地审批标准的,按农村居民宅基坐标准的下限审批。 (2)D级危房户 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D级危房鉴定报告(或授权可以鉴定的单位出具的有效文件),按照原址、原用地的原则参照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所需件和审批程序,填写《农转城居民D级危房解危用地审批表》申报审批,经批准后,原证依法注销。 三、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审批 (一)审批范围 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温室大棚、模化畜禽养殖场所等用地(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远性建筑物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二)所需审批资料 1、用地单位(个人)申请1份; 2、用地来源证明1份; 3、用地项目批准文件1份。 (三)审批程序 用地单位(个人)向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签字后,由国土房管所审查和街道、镇乡审核;涉及集镇规划、公路、防洪等部门签署意见的,须经规划、路政及防洪等部门同意;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 四、临时用地审批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临时性的取土、取石用地;抢险救灾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二)所需审批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1份; 2、选址意见书1份; 3、1∶500用地范围地形图1份、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 4、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文件1份; 5、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1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审批程序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国土房管所提出申请,经国土房管所审查,街道、镇乡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国土部门审批。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临时用地管理费为土地补偿费的2%,复垦保证金每平方米8—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