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产税试点城市只有上海、重庆,其他地方都暂时没有房产税。 一方面,因为各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进度不一样,很多地市与所属县里的信息系统都还没有联网,还涉及到地方税务部门需要在征税系统,房产部门数据联网等上的投入,所以二三线城市实行房产税暂时没这么快。 另一方面,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各地房地产库存量很高,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收入下降,土地销售低,一旦开征房产税,更会打压地方的改善性需求入市。 即使实施房产税,对首套房购房者是没有影响的,征收房产税的目的主要就是打击炒房和闲置房,提高房屋交易流通,从上海,重庆等地试点情况看,一般是家庭拥有二套房以上的才征收,而且对房龄有一定的限制,超过一定年限的房子是不征收房产税的。 (一)营业税 ――基本规定 应纳营业税=销售收入×税率 1,销售收入的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实现. 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