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城市房屋拆迁牵动了亿万中国城市居民的神经。各种暴力事件不断,从自焚到活埋。拆迁是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强制拆迁*不能成为一种非法目的暴力机器。旧的拆迁条例在不断遭受诟病的同时,国务院出台了新的拆迁条例,其中对拆迁中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是一个进步。在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一般要经历两种方式:民事拆迁和强制拆迁。所谓的民事拆迁指的就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等久房屋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住房面积和安置地点等事项订立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拆迁(也称行政拆迁)指的是拆迁人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等不能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予以安置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与公共利益:拆迁事关民生,想必我们必须要弄清楚的一个问题就是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一个什么样的要求。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拆迁有明确的要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就去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宪法》和《物权法》中已经提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现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以看出,要实行拆迁必须是基于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公共利益!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之前,如何界定其范围宪法和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其实早在1986年《土地管理法》中曾有过间接规定,其中的第21条将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统称“国家建设的需要”。但是本条在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时被删除。其他条例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解释,即作为拆迁的目的只规定“保障建设的顺利进行”。拆迁简单意味着房屋的重新改造与老房子的除旧建新,也意味着有新的安置用房的投入与入住。(1)对于拆迁户,虽然现阶段拆迁有这里那里的违法违规现象,但是总的来说对于拆迁户,利大于弊,第1,旧房子的改造,环境的改变,新房子的入住,第2,对于自然人口的增长,旧有的房子必定会越来越拥挤,必定带来了违章建筑的广泛搭建,而安置政策的利民性,一般取决于家庭人口的实际数值来确定,房子面积增大,且受法律保护,第三,拆迁补偿费用的补贴,能买得起新房子,还有小部分节余,改变的一个机遇。(2)开发商,在商品房的刚性需求增大,经济的成倍增长都促使开发商需求土地规划,即大面积拆迁。(3)城市的道路交通,划拨用地是通过拆迁来实现的,城市面貌的焕然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