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那么,兴安盟公积金贷款条件、兴安盟公积金贷款流程、兴安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政策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一、兴安盟公积金贷款条件第七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 计,满6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住房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三)购买自住住房(不包括*两用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不同阶段国家有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不超过两年;购买二手房为办理过户手续1年内;(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确认。二、兴安盟公积金贷款流程第2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通过业务经办网点、专业网站、电话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设立专业网站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为借款人提供网站下载《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等便捷服务。第2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目 的前期调查工作,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以及户型图、楼层平面图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第2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制定贷款审核批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应分设贷款受理、审核、批准岗位。第2十三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提交《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其配偶、质物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二)购买新建住房的,需提供预售许可证、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预付款凭证或预告登记证明;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拆迁协议或合同;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易税费票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 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三)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四)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及其资信证明;(五)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 料。第2十四条 贷款初审。审查要点为:(一)借款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二)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对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或预告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的合法有效性,以及首付款金额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等;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三)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审核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是否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合理。采用质押的,审核质物权属、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是否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审核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四)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借款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的真实、合法性,告知借款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五)借款人信用状况。经借款人授权查询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管理核心信用档案,了解借款人个人信用状况。征信状况良好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2.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3.贷记卡不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较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 记录(不含卡费、年费);4.单笔贷款48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 保人代还);5.不存在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6.单笔贷款不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7.不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二)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三)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第2十五条 贷款复审。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二)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三)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四)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一)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贷款批准人。(二)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三)复审未通过的,复审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第2十六条 贷款批准。复审通过的,贷款批准人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一)准予贷款的,告知借款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二)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三)不准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第2十七条 签订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准予贷款后,应与借款人、受托银行、担保人、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委托代扣协议。签订合同前,受托银行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合同签约方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第2十八条 贷款发放。在相关合同签订完毕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向受托银行出具贷款通知书,并将贷款资金逐笔划至在受托银行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应做到日清月结。按借款合同约定,购买自住住房的,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或借款人个人资金账户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内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第2十九条 贷款办理时限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和受托银行应在《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中对贷款办理时限进行约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明确规定自借款申请受理之日起至发放贷款的时限,以便于借款人监督。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依据受托银行返回的贷 款发放凭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明细账。第三十一条 异地购房贷款执行购房所在地盟市住房公积 金贷款政策规定,由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负责异地购房贷款业务。异地购房贷款资金由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承担,产生的*归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所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负责如实提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 缴存、贷款等情况,并确保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的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本息。因提供情况不实或虚假而造成的异地购房贷款风险,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承担。因审核不严造成的贷款风险由发放贷款的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承担。三、兴安盟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第十条 贷款较高限额由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单笔贷款额度及其计算方式,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具体确定。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不高于住房价款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二)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较高限额;(三)不高于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额;(四)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确定贷款期限,应参照贷款额度、提供的贷款担保、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剩余在职工作年限确定。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期限为1至30年。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较高额度为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