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何谓租房纠纷,租房纠纷的主体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如果以单位的形式进行房屋的租赁,同时又发生租房纠纷类问题不算在个人租房纠纷范畴。个人租房纠纷通常情况下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到双方的共同意愿,则可以由第三方或者是相关法律机构介入进行解决。 租房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产生矛盾,发展为纠纷;一种是承租人在房东不知情且合同未规定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引起房东不满,发展成为纠纷。 如果是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之初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此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承租人在房东不知情且合同未规定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的装修造成的纠纷,则应从以下两方面来下手: (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简言之,租房合同纠纷通常由于合同未对相关事项做详细说明造成的,所以租房人和承租人在约定时就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详细说明。若想以后无忧,就要在合同签订之初下点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