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租房政策调整
市房管局对《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调整修订,并在申请条件、供应范围和供应标准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市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目前面向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本市12个区的人士供应,较之前新增了浦东新区、宝山区和嘉定区。市房管局近期在总结去年两个市筹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申请供应工作的基础上,对《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调整修订,在申请条件、供应范围和供应标准等方面作出了调整。今年在申请条件方面的调整包括:为了鼓励单位尽责,同时帮助单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办法》对单位作为承租人的准入条件放宽到与本市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对居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年限均没有要求。对于本市户籍的复合家庭,在计算申请人住房面积时,可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计算的相关规定扣减一定的住房面积后,再计算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市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目前面向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本市12个区的人士供应,较之前新增了浦东新区、宝山区和嘉定区。在供应标准方面,《办法》规定: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单人宿舍或一居室;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二居室,也可以自愿组合承租一套二居室。家庭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单位承租的,承租单人宿舍,应安排一名单身人士入住;承租一居室,应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一个家庭入住;承租二居室,既可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一个家庭入住,也可拆套安排入住。拆套安排入住的,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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