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1、你先了解自己的家庭是否符合北京市经适房申请标准;2、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住保办领取并填写申请核定表;3、街道受理你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街道进行初审公示;4、公示结束后,街道将材料上报区级住保办,区住保办审核并进行复审公示;5、公示结束后,区住保办将材料上报市住保办,经市住保办审核后,下发市级备案通知单;6、取得市级备案的家庭,可以参加摇号选房工作。在取得市级备案后到选到房源前,为轮候期,轮候期间内家庭成员数量、收入、资产等情况出现变动的,应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变动后不符合申请标准的,取消轮候资格。
需要,单身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流程为1、申请人需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及未婚的单身证明材料、现住房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并领取购房申请表。2、申请人应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递交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时,有工作单位的人由单位审核,无单位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实,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签署公示意见。3、申请人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区房委办签署公示意见后的申请表,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4、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