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表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该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多位律师告诉记者,从法律效力上看,该批复对全国法院系统有效,具有普遍适用性。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白哲表示,一方面,对于七类地方金融组织性质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征求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应为最高人民法院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一致意见;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是否适用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决了此前关于金融业务纠纷中的保护范围是否受限于“4倍LPR”的问题。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说,此次小贷公司等七类机构在司法解释中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合规性也得以确认。它们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产品定价将会更灵活,有助于提高服务意愿,增加金融供给,更好地发挥在多层次信贷体系中的作用,服务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大众客户。
“有人担心,这将使小贷公司等机构成为‘高利贷’机构,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董希淼认为,金融机构利率由人民银行规制,人民银行仍然通过自律机制、窗口指导等方式加强管理和引导。
董希淼也提醒,从实践看,金融借贷利率总体上是远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笔金融借贷利率都必须低于民间借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