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日前公布了一则案例:
东莞一男子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遇到了黑心中介,一套购房款为90万元的房子,由于买卖双方同时被骗,损失金额达140万元。
买卖双方同时被中介骗
据披露,2020年3月至6月,买家小梁通过喜某公司员工小林的介绍购买了卖家小张、小李夫妇(下称张李夫妇)名下的一套房子。小梁向张李夫妇支付购房款共90万元,并与张李夫妇、喜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
交易期间,小林以收取代理费、代办税费、房子做了二次抵押需要赎楼等为由进行诈骗,从小梁处共获得50.5万元。2020年7月,小林又向张李夫妇谎称小梁要求解除购房协议,张李夫妇向小林返还了小梁支付的购房款90万元后,将案涉房屋另行售与他人。
2020年8月,小林被警方抓获,法院以诈骗罪判决小林有期徒刑9年,小林退赔小梁50.5万元、张李夫妇90万元。因小林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程序终结,小梁的损失一直无法挽回。
小梁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其与张李夫妇、喜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张李夫妇返还小梁90万元及利息、房子差价7万元,喜某公司赔偿小梁50.5万元。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杨登基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中介人员另行要求买方支付代理费、代办税费、房屋赎楼费用等反常操作,如原服务协议均无约定,则购房者应及时向中介公司核实该操作是否违规。如得到回复称公司从未允许该操作,购房者应当及时中止付款并要求其给出合理解释。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
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后,小梁及张李夫妇均不服,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李夫妇收取小梁购房款后,该款项已属张李夫妇财产,与小梁再无任何关联,即小梁无需对张李夫妇被诈骗承担任何责任。案涉合同已解除,故张李夫妇应依法返还小梁90万元购房款,张李夫妇的损失可另循途径解决。同时,张李夫妇向小林返还购房款后才将房屋售与他人,不存在违约,小梁请求张李夫妇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及赔偿房屋涨价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小林系喜某公司员工,在喜某公司内促成小梁与张李夫妇交易,故小梁对小林及喜某公司有高度信赖基础。案涉合同未约定收款账号,喜某公司确认对公账号仅收取中介费,而小林“代理费、代办税费”等理由均属该公司职责范围。小林的诈骗行为与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存在直接关联,即喜某公司对于小梁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小梁的损失经刑事退赔未获弥补,喜某公司应依法赔偿小梁50.5万元。
最终,东莞中院确认小梁与张李夫妇、喜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已解除,判决张李夫妇返还小梁购房款90万元、喜某公司赔偿小梁50.5万元。
承办法官邹越表示,市场上的房产中介鱼龙混杂,有些长期存在,而有些则以“项目部”的形式存在,而这两种经营模式的内部管理大多都不规范。房产中介为了自身利益,不到一定交易阶段不会组织买卖双方见面,而是单方“背对背”传递消息。在交易方对中介高度信赖的基础上,不法员工很容易有可乘之机。本案即是员工的不法行为导致买卖及中介三方利益同时受损的典型案例。
邹越提醒,买卖双方在重要交易节点及付款节点,应审慎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可通过在合同中约定交易账号、到门店现场交易、拒绝将钱款打入员工私人账号等方式,最大程度维护资金安全。而中介机构则应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因个别员工的不法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
杨登基亦表示,如出现争议或发觉被诈骗,买卖双方均应当树立证据意识,保留必要证据用于以后刑事报案或民事诉讼维权。另外,选择具有中介服务资质、操作规范与社会信誉良好的中介公司,必要时可到中介公司现场查看、检索中介公司信息等以决定选择服务的中介公司,可较大程度降低买卖双方被中介诈骗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