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10月2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
1、深圳无房的缴存职工可按月应缴存额的100%提取住房公积金。
2、二孩及以上家庭无房,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3、承租公租房,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4、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直付机制。
《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职工应当在《通知》有效期期内按规定申请办理此期间月份的租房提取业务。
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23年国务院、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均指出,要保障基本民生,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帮助该类群体缓解住房困难。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也指出,要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加大支持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以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粤卫〔2023〕2号)等文件均要求各地住房政策要向多子女家庭倾斜,支持在缴存城市无房且租房的多子女家庭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鉴于此,亟需出台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专项支持政策,帮助新市民、青年人及多子女家庭职工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和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有关工作部署,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多子女家庭缴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缓解住房困难的支持力度,现印发《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共6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提高无房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无房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同时考虑我市租房提取人员结构情况,在充分支持新市民、青年人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提取的基础上,扩展支持范围至所有无房缴存职工。《通知》明确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职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提取。
二是增设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倾斜性支持政策。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对多子女家庭实施住房公积金倾斜性支持政策的要求,《通知》明确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在市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后则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的限制;并明确该类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还应当提交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三是落实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职工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为适应公共租赁住房新政,进一步优化《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职工按实际租金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通知》明确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的限制。
四是构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直付支持机制。为提升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职工支付租金的便利性,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提升职工服务体验,《通知》明确职工承租经认定的保租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将其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具备转入条件的保租房运营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是业务办理的其他要求。为明确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求,引导职工高效便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通知》明确职工应当如实申报信息、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的提取方式和提取频率办理业务;同一个时间段内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只可选择一种提取额度计算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提取金额应不超过实际月租金等相关要求。
以下为通知全文: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公积金规〔2023〕3号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和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有关工作部署,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多子女家庭缴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缓解住房困难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有关事项作出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无房职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提取。
二、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职工租房提取支持力度。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在市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后,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职工按本条规定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还应当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医学证明等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三、支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职工按实际月租金提取。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四、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直付机制。职工承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将其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具备转入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房租。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职工应当如实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职工按照本通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助服务平台申请提取的,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三)职工按照本通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同一个时间段内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只能选择一种提取额度计算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提取的额度应当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选择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合计应不超过实际月租金。
(四)职工按照本通知办理业务的其他要求均按照《提取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施行期限。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职工应当在有效期内按规定申请办理此期间月份的租房提取业务。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