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投资收益保持在XX%以上”“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买房能落户”等承诺内容。为进一步激发广告经营主体活力,发挥商业广告对实体经济的助推作用,促进广告行业、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将持续至11月13日。
征求意见稿要求,房地产广告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根据征求意见稿,房地产广告应明晰相关重要信息,主要包括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等。
征求意见稿还列出了房地产广告的“负面清单”。其中,8类不得发布广告的房地产项目包括: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等。10项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包括:不得含有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房价年增长XX%以上”“年租金高于该地段平均水平XX%”“投资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