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为进一步激发广告市场主体活力,发挥商业广告对实体经济的助推作用,促进广告行业、房地产行业和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表示,本指引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且适用于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
指引要求,房地产广告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求。
要求,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按照指引,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指引明确主体责任,要求广告主应当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不得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有效维护广告市场安全稳定;广告代言人仅能为使用过的商品房或其他类型房产或接受过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作推荐、证明,并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公共场所管理者等经营主体,要完善服务协议和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平台或场所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及时防范、制止违法广告。
按照指引,不得发布广告的房地产项目有8类,分别是: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有10类,分别是:
1.不得含有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2.不得含有“房价年增长XX%以上”“年租金高于该地段平均水平XX%”“投资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
3.不得含有“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XX分钟直达国际机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
4.不得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5.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6.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7.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8.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9.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0.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